天津市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
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报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办理程序】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补贴标准】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4.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连续计算。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在线上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在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3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办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二
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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